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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5:48 股吧网页版
华塑控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5)第 527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5)第 52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 7394 号
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将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华塑控股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或有事项”
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塑控股因被沈云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7,000 万及
利息约 8,169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前),共计约 15,169 万元,被法院裁定冻结持有的 8
家公司股权。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故未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该诉讼事项的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水平

在执行华塑控股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水平为 77.67 万元。华塑控股近年来经营状况波动较大:盈利和亏损交替发生,我们选取过去 3 年经营性业务的平均税前利润或亏损(取绝对值)作为基准金额,将该基准乘以 5%,确定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水平为 77.67 万元。

三、发表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无保留意见的基础

公司已经聘请专业律师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案由分析以及应诉思路整理,公司管理层综合考虑律师意见及相关判例,认为公司不应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因此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公司不计提与该诉讼案件相应的预计负债。

公司管理层基于案件事实(如担保责任条款、抗辩证据等)判断连带赔偿可能性较低,且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无需确认负债。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不影响报表整体公允性。
2、强调事项段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3、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判定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的强调事项段不影响审计意见,发表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2024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邱晓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浪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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