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
利,并保证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
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
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
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主要原因。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应当要求该关联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的担保能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对合并范围内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根据上级监管要求执行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第三方或子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少数股东含有债权持有人平台、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上级监管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
债能力,公司不得对个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七条 职能管理部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提供
其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并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和信
誉状况,以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核实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同意请求担保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经营期间经审计的所有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五)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六)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七)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如有);
(八)反担保的有关资料(如有);
(九)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十)其他重要资料。
职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上报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会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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