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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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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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应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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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
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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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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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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