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2 18:28:10 股吧网页版
招金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亦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
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
得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
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相关问询。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
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
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