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以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作出
后,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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