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
管理。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等情况。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七条 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
免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及
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辞职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
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报告。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
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股份变动相关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
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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