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
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呈。董事
会秘书在所提交的辞职报告生效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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