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公
开透明的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不应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设立经董事会批准,实行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多个项目,且公司董事会认
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负责地、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
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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