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如担保事项属于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的,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范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范围及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为下列企业提供担保:
(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的参股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如果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对其担保以持股比例为限,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
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和百分之七十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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