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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0:09:12 股吧网页版
国新健康: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目 录

一、审核意见 1-2

二、审核意见附送 3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3号
金运大厦 B座 13层

邮编 100044

电话 010 6221 2990

传真 010 6225 4941

网址 www.zzttcpa.com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证天通(2025)证审字 21190003 号-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新健康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国新健康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
规定编制的《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
完整性是国新健康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
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
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
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
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
础。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们认为,国新健康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新健康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 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姚家欣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慧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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