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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0:15 股吧网页版
武商集团: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
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
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处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信息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期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八条 在债券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向主承销
商通报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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