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关于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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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钟滔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武商集团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武商集团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关于银行授信和贷款的议案》《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投资建设新襄阳武商 MALL 项目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 2024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武商集团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 2025 年
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武商集团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武商集团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武商集团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武商集团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关于银行授信和贷款的议案》《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投资建设新襄阳武商 MALL 项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共 10 个议案拟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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