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联络、有关资料的收集准备、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决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阅,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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