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在新选举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
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在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4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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