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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商集团: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当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的通讯表决方式。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根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委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于会议表决前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批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在未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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