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6 年 1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
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4 日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经十路 14677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林存友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验证,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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