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路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19、20层
电话(Tel):(0531)86110949 传真(Fax):(0531)86110945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编(P.C):250014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山东路桥”)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山路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数据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隐瞒、虚假记载,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法律意见书 1
4.本法律意见仅为发行人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备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广发证券已于2025年5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山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山路转债”基本情况、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其他事项、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附件等。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回购股份导致减资,且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次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10%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受托管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和《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线上,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9日,异议反馈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至2025 年5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