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山路 01”、“22 山路 02”、“24 山路 01”、
“24 山路 02”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龙奥西路1 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19、20层
电话(Tel):(0531)86110949 传真(Fax):(0531)861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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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 山路01”、“22山路02”、
“24 山路01”、“24 山路0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山东路桥”)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山路01”)、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山路02”)、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山路01”)、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4山路01”)(以下合称“本次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募集说明书》”)和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数据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意见书 1
有效,无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隐瞒、虚假记载,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仅为发行人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备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召集,中信证券已于2025年5 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召开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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