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6:54:27 股吧网页版
山东路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债券代码:127083 债券简称:山路转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路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发行人计划回购股份并注销,本次回购方案已于 2025年 5 月 19 日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基本情况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资本市场及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价格、经营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及金融机构借款通过集中竞价交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 8.68 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全部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 8.68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760,369 股至11,520,737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7%至 0.7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及金融机构借款。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经股东大会授权后,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股东大会授权后,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