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 52 号凯乐国际城 9 栋
联合创业律师楼 7(客服中心)、11、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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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旅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张旅集团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张旅集团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张旅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 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张旅集团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法律意见仅供张旅集团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张旅集团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张旅集团
及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相关事实
张旅集团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于 1996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000430,股票简称“*ST 张股”。
大庸古城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注册资本 939,000,000
元,张旅集团持有大庸古城公司 100%股权。
2025 年 11 月 3 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张家界中院”)作出(2024)湘 08 破申 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旅集团的重整申请。同日,张家界中院作出(2025)湘 08
破 4 号《决定书》,指定张旅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5 年 11 月
4 日,根据张旅集团申请,张家界中院决定准许张旅集团于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4 年 9 月 21 日,张家界中院作出(2024)湘 08 破申 11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庸古城公司重整,并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作出(2024)湘 08 破 4 号《决定书》,指定大庸古城公司清
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 年 9 月 23 日,根据债务人申请,张家界中
院决定准许大庸古城公司于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大庸古城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5 年 12 月 15 日,张旅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过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张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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