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张旅破管字第 1 号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9 月 11 日,贵院裁定受理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
大庸古城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5 年 11 月 3 日,贵院
裁定受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旅集团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张旅集团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5 年 12 月 16 日,贵院裁定批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张旅集团公司与大庸古城公司(以下合称“重整企业”)负责全面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根据重整企业向管理人提交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重整企业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者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投资款支付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及张旅集团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合计应向张旅集团公司支付投资
总对价 1,586,3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张旅集
团公司已收到全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1,586,300,000 元,资金已存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重整投资人投资款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二)破产费用支付情况
重整企业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应由重整企业承担的全部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执行重整计划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
(三)现金偿债款项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偿债现金的分配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 100 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的部分。截至目前,重整企业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债权人完成现金偿债资源分配。
(四)债权人股票划转/提存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张旅集团公司以原有总股本 404,817,686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 404,817,686 股股票,其中 38,817,686 股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实施以股抵债。截至目前,张旅集团公司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债权人完成转增股票分配,剩余债权人因尚未提供领受股票账户等原因暂未分配。管理人已经监督张旅集团公司将该部分抵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待后续符合分配条件后向有关债权人进行分配。本次重整中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划转给相关债权人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五)重整投资人股票划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张旅集团公司以原有总股本 404,817,686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共计转增 404,817,686 股股票,其中 366,000,000 股转增股票
用于有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应
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全部划转至各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审查,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
计划规定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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