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湘改字(1992)1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按照有关规
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于 1997 年 1 月 2 日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000 万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1000 万股,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0,079.97 万股,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上市流通。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8,398.25 万股,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上市流通。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ZHANG JIA JIE TOURISM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张家界市南庄坪
邮政编码: 427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817,68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团结、务实、创新、高效的企业精神,大胆拓展股份制改革之路,实现公司各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把公司办成中国一流的现代企业集团,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配套服务、与旅游有关的高科技开发;旅游环保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产业投资。销售百货、五金交化、化工(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产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及政策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 1996 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成立时向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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