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
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金融、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非因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对外公告,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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