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为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辞职导致审
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工作联络和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负责与董事会的联络沟通工作,向董事会报送有关会议材料。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所负责事项分别为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共同加强对审计委员会履职的支撑保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并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定期(至少每年)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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