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和传递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需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披露标准及编制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