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QIYUANLAW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3777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1
正 文......4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4
二、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5
三、 本次收购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6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6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7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7
七、 结论意见......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收购人、湖南体产集团 指 湖南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政府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文资委 指 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国资委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 指 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员会
湖南旅游集团 指 湖南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天酒店、上市公司 指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 指 湖南省政府将湖南省国资委持有的湖南旅游集团 95%股权无偿
转 划转给湖南体产集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
《收购报告书》 指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湖南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启元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
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致:湖南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受湖南体产集团委托,担任湖南体产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湖南省国资委持有的湖南旅游集团 95%股权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基于对湖南体产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无偿划转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验,对湖南体产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湖南旅游集团95%股权并间接控制华天酒店32.48%股份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