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6-11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9)。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 2026 年 2 月 11 日(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兴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1,757人,代表股份
638,483,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958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392,587,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0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1人,代表股份245,896,7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8484%。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755人,代表股份153,243,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267,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0人,代表股份
123,976,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821%。
(八)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629,907,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68%;反对8,30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0%;弃权
269,1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4,667,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37%;反对8,30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07%;弃权269,1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郑献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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