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匹配;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 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
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 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
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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