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应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财务总监、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己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执行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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