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维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
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网络(包括股吧、Q群、博客等新媒体、微博、微信)、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
(一)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三)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敏感信息。
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部协助
董事会秘书进行排查工作。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其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避免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管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五条 证券部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
映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悉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内蒙证监局报告。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依法进行信息披露。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第七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媒体信息,快速反应,通
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媒体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向内蒙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 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分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
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及时将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进行敏感信息排查,其持
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该股东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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