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二) 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三) 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