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ESG 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税务、统计、银行等外部使用人员提供未经公开财务资料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统计报表。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
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公司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
协调,证券部和财务部为主编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分子公司给予配合协助。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证券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定期报告具体编制计划,编制定期报告有关部分并统一汇总合成定期报告,负责对外披露事宜。
(二) 财务部负责协调、督促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编制会计报表,根据披露要求填列定期报告中财务指标,分析指标变化原因,协助证券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三) 其他业务部门、分子公司根据需要,向证券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至少召开两次制作定期报告工作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时指定其他人主持。会议由证券部负责组织通知。第一次会议,由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规定和要求,安排部署定期报告制作相关工作,明确编制定期报告时间表,布置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提供定期报告所需资料的内容、格式及时间。
第二次会议,会审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第一次会议布置的经该部门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文档;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交由部门和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同时明确可完成的时间,并留存公司证券部备案,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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