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敏感岗位工作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面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展示上述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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