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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