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构成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由张世潮先生、周显军先生、吉祥先生组成,其中张世潮先生任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主席。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各个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张世潮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主席,委员中独立董事占比达到 1/2 以上。
二、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 2024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2024 年,我们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协调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保障年度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有效进行,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1、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2024 年,我们基于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条文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聘请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认为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按时出具各项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2、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2024 年,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在充分知悉内外部审计师对当期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基础上,就财务报告中的重点事项与公司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交流,从专业角度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查。
我们认为公司的各期财务报告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报告内容真实、完
整、公允地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2024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3、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2024 年,我们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审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经核查,我们认为:202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4、审查关联交易合规性
2024 年,我们对《关于公司子公司锡林矿业收购朝不楞探矿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子公司融冠矿业收购查干敖包探矿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宇邦矿业 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四项关联交易议案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5、审查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合理性
2024 年,我们督导公司对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开展核查。公司 2024 年度审议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发生额与担保余额均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大额资金往来。
三、总体评价
2024年度,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职责与义务,发挥了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科学决策职能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高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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