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工作及总裁工作会议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聘任和解聘,公司总裁工作会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依法召开。总裁受董事会的委托,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
第三条 公司总裁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总裁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六条 总裁的任职资格:
(一) 能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较好地处理劳资关系。
(二)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三)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四) 具有与担任总裁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裁没有表决权。
(十一)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十二) 获得经董事会批准的报酬和津贴。
(十三) 拥有对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资金、资产的运用和对外签署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生产经营合同的权限。
(十四) 主持和召集总裁工作会议。
(十五)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裁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公司由总裁及总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使公司遭受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总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三)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 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接收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二)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求,或总裁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总裁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总裁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工作会议决议。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具体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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