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金融集聚区 H 座国盛大厦 17 楼
电话/传真:0516 - 6887 0901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云亭徐意字[2025]第 20251225-02 号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
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审阅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临时),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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