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7-11/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1 层 Lianchuang Ma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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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na,21003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下午3:3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04,319,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83,223,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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