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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7—11/F of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楼Building A, Lian-chuang Technology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Nanjing China
Tel: 86-25-83755000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徐工机械)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通知》)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文件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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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