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3:0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24,457,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9,059,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33,354,4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025%;反对 141,889,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52%;弃权 158,273,74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6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4,092,933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447%;反对 141,889,23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89%;弃权 158,273,745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565%。
2. 关于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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