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25-21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4 月 26 日,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该解释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该准则解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8 号。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规定,本公司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本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追溯调整后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数据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执行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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