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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9:30:07 股吧网页版
东阿阿胶: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的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担保应当要求对方(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

第二章 担保及风险管理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外部公司进行担保。可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提供符合股权比例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担保时,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及评估债务人未来还款能力、反担保的有效性等。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或担保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申请担保人涉及非法业务、经营或行为;

(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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