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投资部协助战略投资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别负责为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条 战略管理部组织战略分析及检讨,拟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并将中长期发展战略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将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交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公司战略管理部、投资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形成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相关资料,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将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战略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委员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需要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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