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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8:15:05 股吧网页版
东阿阿胶: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增持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增持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F408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增持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188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或“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投资”)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华润医药投资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华润医药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润医药投资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4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96711F),法定代表人为白晓松,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700 号华润金融大厦 21 层 B 区-A,法定代表人为白晓
松,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二)根据华润医药投资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润医药投资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华润医药投资依法存续。

(三)根据华润医药投资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润医药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华润医药投资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华润医药投资的书面确认、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华润医药投资的书面确认、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控
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6),本次增持前,华润医药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7,935,116 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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