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
研发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现实及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机构;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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