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者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互保单位提供证明其资信情况的基本资料。互保金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调查
第十二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公司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公司财务部向董事长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有效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等);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资信情况、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对外担保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
(五)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重要资料。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同时应当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三节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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