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1、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2、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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