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该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研发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研发部,由证券研发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研发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审核并注册后,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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