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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百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质押或者抵押,包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公司持股比例不足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所属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批准担保事项时应遵从本制度。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该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相关规定报公司批准。

第六条 公司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审慎安全、合法合规、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
对公司所有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审议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部门
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 担保事项的履行程序

第一节 被担保对象的条件和调查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
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禁对外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若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
责任保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
能力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作为被担保对象:

(一)公司所属子公司;

(二)与公司存在现实或者潜在业务关系且信誉较好的单位(银行评定的资信等级 A 级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被担保对象需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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