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及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
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 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 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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